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近期加快推进价格改革工作方案》,现就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提出如下方案:
一、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取消药品政府定价,通过医保控费和招标采购,药品实际交易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原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限价或出厂价格。其中:
(一)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
(二)专利药品(包括医保目录外的专利药品)、独家生产的中成药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药品,建立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
(三)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市场交易价格。
(四)一类精神、麻醉药品,仍暂时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主要考虑:此类药品目前实行严格的生产流通管制,临床也不存在滥用情况,价格和市场稳定。
(五)低价药品,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仍继续实行日均使用费用上限标准控制。主要考虑:改价格政策与招标、使用、报销等政策形成了一套促进低价药品生产供应的相对独立、完整的政策体系。
二、取消政府定价后的监督管理措施
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我们将加盟宣传和舆论引导,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同时按照“统筹考虑、稳步推进”的要求,拟从四个方面加强监管,促进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药品市场合理形成价格。
(一)完善药品采购机制。要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吗,实行分类采购,通过市场竞争确定药品采购价格。对多家生产、市场竞争充分的药品,实行网上集中采购;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药品,建立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对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由国家招标定点生产。
(二)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合理的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医保基金及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报销药品支付标准,做好医保、招标政策间的衔接配合,建立节约采购成本收益归医院的机制,促进医疗机构主动压低采购价格,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同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行控制基础上的按病种、按人头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建立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合理诊疗的内在激励机制,减轻患者费用负担。
(三)强化医疗行为监督。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加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管理,抑制不合理使用药械以及过度检查和诊疗,强化医药费用控制。要公开医疗机构们(急)诊次均费用、住院床日费用、出院者平均医疗费用、检查检验费用、总费用增长率,以及检查检验、自费药品(含医院制剂)、医用耗材占医疗收入比例等情况,并纳入医疗机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目标。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价格行为监督。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制定药品价格行为规则,指导生产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要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重点做好竞争不充分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对价格变动频繁或变动幅度较大的,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对价格违法和垄断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政策影响评估分析
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由于有招标采购机制的约束,医院销售的药品价格不会上涨,但不排除改革初期,在社会零售药店销售的部分药品价格会有所上涨。总体来看,由于有医保支付标准的引导,以及药品招标采购机制和医保控费机制的综合制约,加之对市场交易价格监测监管工作的强化,绝大部分药品市场交易价格不会上涨。长远看,医保支付标准对市场交易价格具有较强的引导作用,特别是改革后建立了节约采购成本收益归医院的机制,医院有动力压低采购价格,加之医保支付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经过几轮调整后,医保支付标准就可以反映市场的真实情况,使药品市场价格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