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理解GMP在全球的发展与实施现状,本文拟从世界组织、各国政府、工业组织3种类别,对影响较大的GMP规范进行综述和趋势预测。
三大类别
1.WHO
WHO在1967~1969年制定了第一版GMP,它属于国际性的GMP,负责对全球卫生事务提供领导,拟定卫生研究议程,制定规范和标准,阐明以证据为基础的政策方案,向各国提供技术支持,以及监测和评估卫生趋势。同时,GMP也是WHO国际贸易品质量认证计划的技术标准。
药品和生物制品的生产、质量控制、安全性、认证和贸易的区域及全球性的协调受到广泛关注,各国在不断地努力与提高其工作水平。同时 WHO还认为,药品标准化的运作对其成员国来说越来越重要了。进入21世纪,WHO呼吁各国支持对药物效能、药品标准化、药品质量和安全性的监督及管理机 制,呼吁各国按共同的规划,采取一致的步骤以保证药品质量不断提高。
2.PIC/S
药品监察协定(PIC)和药品监察合作计划(PICScheme)是两个并行运行的机制,PIC/S是两者的缩写,其提供政府和药品监管机构在GMP领域积极和建设性的合作。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在1970年10月成立了PIC,是药品生产检查领域最早的互认协议。至上世纪90年代初,欧盟被授 予与第三国签订贸易和与贸易有关条约的权利,人们很快意识到,由于PIC协定和欧盟法律相互冲突,欧盟法律不允许其成员国中的PIC成员单独与其他国家签 订协议同意其加入,只有欧盟委员会有权与非欧盟国家签订协议,但欧盟委员会本身并不是PIC成员,这样就不利于PIC的发展。
当然,PIC/S的GMP在国际领域影响力日渐扩大,代表了国际高水平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一些重要的非PIC/S成员如东盟、哥伦比亚等均承认PIC/SGMP。WHO、全球抗击、结核和疟疾基金会等对PIC/S成员批准上市的药品是认可的,列入药品采购考虑范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PIC/S亦有紧密合作,PIC/SGMP也因此在客观上消除了国际药品贸易中的壁垒。
3.行业组织
制药行业组织制定的GMP一般指导性较强,内容较为具体,无法定强制性。
我国最早于1982年由中国制药工业协会参照一些先进国家的GMP模式,制定了《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试行稿),并开始在某些中试行。之后很快被《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所取代,作为行业GMP要求正式发布执行。同时颁布的《药品生产管理规范实施指南》也为我国制药企业全面实施GMP奠定了基础。
关于欧盟GMP、美国FDA的cGMP以及日本GMP,由于以往报道对此已有详细介绍,这里不再赘述。
中国地位
总结美、欧盟、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GMP的发展,笔者发现他们基本都经历了以下3个阶段:一是认识与推广阶段。在此阶段,大部分国 家和地区注重企业的硬件要求,并有意识地推广质量安全等概念。二是完善与改进阶段。各企业的硬件已达到一定水平,主要推广的是GMP的风险、质量管理等软 性的手段和方法,使全面质量管理落实到具体的企业内部操作工作之中。三是提升与发展阶段。各国企业已完成了软件与硬件的基本改造,在现有基础上继续探寻提 高生产质量的可能性,由此衍生出一系列对操作人员、操作材料、操作流程等的改进与提升方法。
上述3个阶段是依次序逐渐递进的,发达国家已进入第三阶段,中国当前处于第二阶段,正从软件和硬件方面着手对国内企业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进行完善和改进。如果全球药品监管发达地区对这类规范的各个版本做历史性回顾,不难看出两个主要趋势。
首先,GMP制度的国际化趋势。国家性的规范向国际性的规范靠拢或由其取代,当今世界最先进的欧盟GMP和美国cGMP都有向着 PIC/S和WHO的GMP发展的趋势,国家差别给GMP制度带来的影响正被淡化。其次,GMP制度朝着质量管理治本的方向深化。近年来,国际上的药品 GMP还在不断发展,WHO也相应提高了技术标准,美国在现场检查中引入了风险管理理念,欧盟不断丰富其条款内容等,都说明了这一趋势。
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中国现行药品GMP在条款内容上是比较原则性的,对生产硬件的要求很严,软件管理方面的规定还可进一步深化,力求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更完整。
(广东药学院公共卫生学院教授邹宇华)